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修订需关注哪些问题?
2016-2-16 1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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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东元电机
编者按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外征求意见以来,在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针对标准的定位、发展趋势、细化指标的设定等,业内进行了热烈探讨。
原中国环科院副院长夏青就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提出了混淆排放标准和地表水水质标准的做法要不得;除了国家排放标准,还须有地方标准、规划和项目环评、治污规划、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等多种手段以及多种监管措施来保障环境质量等观点,也引起业界广泛讨论,本期报道予以关注。
同时,我们也将持续跟踪标准修订工作,反映各方观点,期待读者参与。
●国家层面的排放标准可以“一刀切”,但是要有基本战略。例如是基本推行全国做一级沉淀?还是二级生化处理?还是膜处理工艺?要依据投资效益分析做决策,要注重可行性、必要性、可持续性。
●全国水环境容量分布并不是地带性和季节性均匀的,企业排放特点也不同。所以在遵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各地还要发放排污许可证,以适应千差万别的控污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正在修订并广泛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目前业内对已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还存在不少争议,包括:细化指标制定是否合理、标准修订应该体现什么战略和发展趋势、现有技术能否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等。
对此,原中国环科院副院长夏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讨论上述问题时,首先应区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地表水、回用水的不同概念;在标准制修订中,则着重标准底线的划定,同时应关注出水去向,依据不同功能进行处理。
国标注重导向 地标体现功能要求
除国家标准之外还有地方标准,应该分地区、分需求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作出规定,然后再讨论达到目标要求的技术可行性方案,还必须分析投资经济适用性
近年来,业界往往将回用水、污水处理厂出水、地表水联系在一起。有观点认为,污水处理厂出水应和地面水标准Ⅳ类接轨,以便保证地面水达标。对此,夏青认为,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无可指责,但立论和导向却是不可取的。
他表示,应将不同性质的水“归位”:比如污水处理厂出水即使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标准,仍然只能称为再生水、新生水,而不是地表水。“因为处理厂出水的溶解氧和地表水往往有较大差异,这是核心指标。”
“特别排放限值现在也成为一个很容易被滥用的概念,现在主要指标全面与地表水质量标准接轨。我认为不是很合理的导向。一级A原来是回用水标准,现在也作为排放标准,概念也比较混乱。”夏青说,一级B是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标准,二级标准是原来全国最低线执法标准。修订标准应首先关心中国污水处理的导向,针对削减最大量污染物确定底线。”
“提高排放标准没问题,但是不需要把它和地表水标准联系在一起。”夏青认为,全国的排放标准是环保部门执法的依据,是最低要求。除此之外还有地方标准,应该分地区、分需求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作出规定。“一定要看污水处理厂最终目的,出水干什么?认真分析处理目标,然后再讨论达到目标要求的技术可行性方案,还必须分析投资经济适用性,寻求最优方案。”
他解释说,国家层面的排放标准可以“一刀切”,但是要适用全国的话就要有技术上的基本战略。例如我们基本推行全国做一级沉淀?还是二级生化处理?还是膜处理工艺?要依据投资效益分析做决策,要注重可行性、必要性、可持续性。美国40年前就有最佳实用与可行技术之说,如某企业有一种技术很成熟,则列入最佳实用,强制全国都采用这种技术。
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证如何挂钩?
污染源达标排放,且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域,按排放标准发放许可证。凡污染源达标排放,环境质量不能达标的区域,按水质标准反推允许排放量,发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
在去年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国际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表示,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研究出台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实施方案,初步考虑用5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在制定全国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如何因地制宜,将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证有效衔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成为热点。
对此,夏青表示,首先应该明确全国水域分为两类,即能达到地表水水质标准的水体和不能达到地表水水质标准的水体。污染源达标排放,且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域,按排放标准发放许可证。凡污染源达标排放,环境质量不能达标的区域,按水质标准反推允许排放量,发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
他解释说:“如果区域执行了排放标准,当地水质仍然达不到水质标准,这时第一考虑是污染物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比如当地原来只有一家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时能达到地表水水质标准,现在有3家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总量大大增加,为了多削减污染物,可以先加严地方排放标准。如果还不能达到水质要求,就需要针对每个污水处理厂特征指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夏青说,不管用哪类方法确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办法,控制内容基本要求都是规定排放去向、允许排放浓度、瞬时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以及对特殊污染物的控制要求等。
他认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考验地方环保部门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一关,既要科学合理地分配污染物排放量,还需要在相关工作中更加谨慎。“即使像美国全国发放了两万多张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处在同一条河流上下游的污染源至今还有谁纳税多谁应该多分配排污许可总量的争议。这项工作确实比下达一个固定削减总量,然后去检查、评比难多了。”
寻求稳定运行技术是关键
技术不能滥用,需要针对每个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去向,提供可行性方案,并选择经济可行的技术
除了区分不同水体、重新衡量标准底线外,技术门槛也是标准修订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寻找稳定达标、经济可行的技术是标准加严面临的难题。夏青直言:现在我国还没有可以持续稳定达到《征求意见稿》的特别排放限值和一级A标准的技术。
对此,北控水务集团技术总监贾立敏表示,依照现有的技术研发能力,污水处理都可以达标排放,但这并不代表技术在工程上可以实施。“技术储备包括现有技术和新研发技术,在投资和运营成本能接受情况下,才算是可行的技术储备。如果仅停留在研发阶段,运营成本和市场化都难以接受,这样的技术还不能算作可行的技术储备。”
记者了解到,水处理技术追求的不是越新越好,而是越稳定运行越好。现在提标已经到了非常严格的程度,单一的核心技术很难解决处理问题,需要不同技术系统的集成。这些技术很可能不是新技术,但是组合在一起可以有所创新。
同时,一些细化指标加严是否会促进单一技术发展,成为业内关注的问题。“SS(悬浮物)定为5mg/L实在是太高了,在我们这里的污水处理厂即使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出水才能达到7mg/L。如果一定要达到《征求意见稿》的细化指标,只有上MBR(膜生物反应器)。”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膜技术主要由膜分离组件及生物反应器两部分组成。由于具有出水优质稳定、受占地约束小等特点,广泛应用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领域。在“水十条”对海水淡化、再生水回用等提出要求后,业内认为会促进膜技术的广泛应用。
实际上,一直有业内人士预测,随着标准中COD、SS等排放限值的加严,会让MBR等工艺得到较快发展。
对此,夏青表示,技术本身是中性的。膜技术的发展,可以在水的回用上起到良好作用。“如果污水处理厂能够成为再生水厂、再生能源厂、再生肥料厂,将真正实现污染物的削减。”不过,他同时也提醒说,要避免滥用技术。任何技术的都有其适用条件,需要针对每个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去向,提供可行性方案,并选择经济可行的技术。“千万不要忘记绿色、低碳、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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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标只是手段之一
调整生态流量、择段排放、湿地处理等方式也可选择
“排放标准必须给排污许可证留下空间,依靠许可证明确污染物排放更严的要求,实现因地制宜,因水而异。” 原中国环科院副院长夏青表示,全国水环境容量分布并不是地带性和季节性均匀的,企业排放特点也不同。所以在遵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各地还要发放排污许可证,以适应千差万别的控污要求。
他强调说,有些地区环境容量有限,但是提高排放标准、处理效率和处理能力,只是应对环境容量有限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
“由于环境容量有限,所以需要不断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记者在不少场合听到的话。但是,从近年来各地实践看,标准提高并不见得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改善效果。
对此,夏青表示,为实现水质达标必须就地治污的说法有误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是就地治污,源头治理好是实现水质达标的开始,但不是达到水质标准手段的全部。为实现水质达标,首先可以调整生态流量。比如一些流域的上游水库要在不同季节视下游需要调整流量。
第二,可以对污染物择段排放,如果一个区段环境容量小、保护要求高,可以研究污水新出路,寻找环境容量高、保护要求低的纳污水域。
第三,在大水体采用水下扩散器,合理利用稀释自净能力。
第四,土地处理也是一种处理方式。在污水经过处理排放后,可以利用湿地和土地处理等措施对水体进行进一步处理。比如全美国的食品加工厂的淀粉、制糖类废水,全部经氧化塘处理后排入农田灌溉。再如山东南四湖治理成功是因为在每条入湖河流上都建设了一个人工大湿地。污水处理厂出水都要经过人工湿地脱氮除磷才能进入湖里。
“给污水以出路,是指可用导流的方法利用环境容量而不是污染转移。比如不临海的污水处理厂,可以输送到到沿海排放。由于海洋环境容量大,而且沿海区域也可以采取氧化塘等简易处理措施,只要能以最优投资实现环境质量达标就是好办法。”他说。记者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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