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湖南有色金属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循环化、专业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并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有色金属资源循环利用为目标,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重点园区、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为载体,着力解决有色金属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将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打造成新的经济增长极,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领,市场主导。加强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落实及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2.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推广先进适用关键技术,加快技术研发、科研成果产业化步伐。坚持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延伸产业链,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3.严格准入,分类推进。立足于本省促进有色金属固体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鼓励专业园区和有资质的企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有色金属二次资源进行循环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专业园区建设,培育特色园区。
4.点面结合,示范带动。加快行业示范工程和特色园区建设,支持重点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和循环利用企业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不断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省有色金属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有色金属二次资源回收率在“十二五”末基础上提高10%;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有色金属全行业20%以上。
二、重点工作
(四)强化循环理念,推动清洁生产
加强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的相关知识宣传普及,不断提高有色金属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社会共识。构建城市废旧有色金属回收体系,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企业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建立健全清洁生产责任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及产业服务体系,使示范基地建设沿着回收体系网络化、产业链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和运营管理规范化等目标发展。
(五)坚持创新驱动,推广绿色技术
以企业为主体,推动有色金属园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成多学科、多行业协同创新体系,建立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深度融合。
加快关键共性技术及新兴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步伐,重点突破废旧有色金属及二次资源预处理、熔炼、节能环保领域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加强有色金属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生成机理、快速检测和治理利用技术研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检测技术和设备,强化再生有色金属产品质量过程控制。大力提倡再生有色金属二次资源清洁循环和保质利用、二次资源与原生矿协同冶炼。研究制定大宗有色金属全社会循环利用管理和技术体系,逐渐减少原矿采选和冶炼规模,最终实现铅、锌等大宗有色金属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全社会循环使用模式。鼓励研发推广在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再生有色金属的技术、装备。积极研究废旧电子设备及电子消费品中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回收利用技术。加快研发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编写发布行业标准,推进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标准化。
(六)扩大产业集群,促进集约发展
结合“一带一部”发展战略及我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实际,优化产业带、产业园区的空间布局;鼓励企业之间、产业之间建立物质流、信息流、资金流、产品链紧密结合的循环经济联合体。
通过招商引资、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整合产能、组建产业集团,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并延伸产业链,走集约化发展之路。建设一批产业集聚、优势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生资源产业示范基地,逐步形成以示范企业为龙头,跨产业、跨区域资源共享、循环利用的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集群。
(七)健全统计体系,完善规范认证
研究建立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统计指标体系,探索统计核算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采集、分析的准确性。探索建立统计核算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实现全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统计规范化。建立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能源消耗、排放标准体系。完善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企业及产品的标识、标志和认证制度。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推进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等部门定期会商,研究统筹推进全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有色金属管理局负责。
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有色金属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九)强化基础能力
加强有色金属再生资源产业相关指标信息监测,通过大数据,实现再生资源数据监测、统计分析、产品交易等技术服务。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加快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法制化进程。发挥产业发展专业技术人才的带动作用,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壮大产业人才队伍。
(十)加大政策支持
省本级政府科技研发、技术改造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对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等领域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给予积极支持。支持工艺水平先进、竞争能力强的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和金融机构资金投入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领域,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融资新机制。对于获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予以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支持,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予以不低于2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于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的企业予以不低于2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企业予以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奖励。
各市州、县市区对科技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税收贡献大、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水平高的企业要积极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和鼓励。
(十一)加强舆论引导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通过现场推介会、经验交流会、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推广典型项目、先进模式,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与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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